(一)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。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、区域协调、城乡统筹的研究;执行国家、省级并拟定市级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;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。
(二)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。负责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,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较大违法案件;负责国土资源行政行为的听证和行政复议、行政应诉。
(三)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。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、计划;指导和审核县(区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,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、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、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县(区)规划执行情况;参与报国家部委、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、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工作。[1]
(四)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。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、整理、共享和汇交管理,提供社会查询服务。负责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登记发证,权属纠纷调处工作。
(五)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。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;指导、监管未利用土地开发、土地整理、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工作;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;承担报国务院、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、申报工作。
(六)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。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;组织土地资源调查、地籍调查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;指导监管土地确权、地籍调查、土地分等定级、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。
(七)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。组织拟定土地开发利用标准,土地使用权出让、租赁、作价出资、转让等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;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、政府土地储备、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;建立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;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。
(八)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。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;监管地价;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,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、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;指导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。
(九)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工作。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,实施国家规划矿区、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,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、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,编制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。
(十)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。贯彻执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、标准和规程;负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、统计、核实工作和地勘查项目活动。
(十一)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。依法管理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;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,监测安康城区周边地下水变化情况;承担城市地质、农业地质、旅游地质的勘查、评价工作。
(十二)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管理工作。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,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,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。
(十三)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,规范、监督资金使用。拟订土地、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;依法组织土地、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,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,指导、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;管理土地、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,负责有关资金、基金的预算和资产管理与监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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